受理標準
服務對象:企業法人
受理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表格下載 | 來源渠道 | 紙質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報須知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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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申請人自備 | 暫無 | 必要 | 暫無 | 查看更多 | |
2 | 營業執照 | 申請人自備 | 暫無 | 必要 | 暫無 | 查看更多 | |
3 | 具備相應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 | 申請人自備 | 暫無 | 必要 | 暫無 | 查看更多 | |
4 | 不少于3名導游 | 申請人自備 | 暫無 | 必要 | 暫無 | 查看更多 | |
5 | 按時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承諾 | 空白表格示例樣表 | 申請人自備 | 暫無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6 | 旅行社設立申請書 | 空白表格示例樣表 | 申請人自備 | 暫無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7 | 法定代表人、經理、計調人員具備相關從業條件的承諾 | 申請人自備 | 暫無 | 必要 | 暫無 | 查看更多 | |
8 | 企業章程 | 申請人自備 | 暫無 | 必要 | 暫無 | 查看更多 |
辦理流程
序號 | 環節名稱 | 辦理時限 | 審批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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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8工作日 | 全程網辦 |
辦理時限
法律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行政法規】《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予以修改)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